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大力推动中国科学院京区各单位创建职工之家,全面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总工发〔2010〕29号)和《中国科学院工会关于围绕知识创新工程深入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京党字〔200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工会组织服务知识创新、推动研究所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激发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科技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各单位要在加强工会组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会的创新能力与生机活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工作规范、维权到位、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建家内容及申请
第四条 职工之家建设按照《中国科学院基层工会合格职工之家考核量化表》(京党字〔2005〕3号)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主要包括服务中心工作、组织建设、工作规范、民主管理和维护权益5个方面21项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总分合计100分。
第五条 基层工会申报“合格职工之家”,首先由基层工会按建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自评,然后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评议,会员或会员代表满意率达65%以上,《量化表》自评总分达80分以上,经认可后组织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和书面报告等材料,报院工会申请验收。
院工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1周内与建家单位协商验收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院工会职工之家建设验收组由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组长,由5—7名院工会常委组成。建家单位参加验收会成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工会委员会、职代会常委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全体成员,党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验收会由验收组组长主持,建家单位领导致辞,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汇报建家情况,验收组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补充说明、解释情况,验收组成员查验相关档案材料并按照考核评议表对建家单位建家情况进行评议打分,考核组向建家单位公布评议分数并反馈评议意见。评议分数达70分以上者通过评议。
第四章 授牌与推荐
第八条 通过验收组评议的建家单位,经院工会常委会审定后,由院工会授予“合格职工之家”称号,并在院工会全委会或其他相应场合进行授牌。
第九条 对验收中优秀的基层工会,院工会推荐上报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申请“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先进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之家”的申报、考核办法,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验与奖励
第十条 “合格职工之家”称号有效期为5年,自院工会常委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届满需要进行复验。获得全国总工会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自获得称号之日起满5年,如授牌单位不能进行复验,在其授权下,院工会代为复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层工会始终能够保持生机与活力,坚持建家标准,对获得“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在获得称号的第三年内,院工会安排协作片组成验收组参照验收程序组织复验。如发现问题,将要求基层工会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对此期间工作扎实,进步较大的合格职工之家,基层工会也可在获得称号的第三年内,申请由院工会组织验收组提前进行复验,并按院工会常委会核准之日计算下次复验时间。对复验优秀的,院工会将予以推荐申请“先进”和“模范”职工之家。
第十二条 在获得“合格职工之家”称号5年期满的前3个月,院工会办公室将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须于期满前向院工会申请复验,其申报程序与验收方法与初次申报基本相同,经院工会复验合格后保留其荣誉称号。对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如授牌单位组织进行复验,院工会将予以配合,如授牌单位无法组织复验,在其授权下,院工会代为复验,并根据复验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向授牌单位推荐保留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通过院工会“合格职工之家”验收和复验的基层工会,由院工会授予 “合格职工之家”奖牌,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在评选年度工会工作奖以及申报其他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获得全国总工会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院工会也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