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一、生育政策
1.北京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2.2016年3月24日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北京市的规定。
3.《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两孩以上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包括: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4.根据《条例》,北京市规定夫妻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分为哪两种情况?
答:根据《条例》十七条,分为“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两孩以上再生育行政确认”两种。
5.如何进行二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有两种登记方式:(一)网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二)现场登记。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6.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网址是什么?
答:网址是:。
7.如何进行再生育行政确认?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区卫生计生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8.再生育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基础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需单位人事或计生公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6)《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参照{京卫指导<2016>8号}文件)
9.再婚夫妻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双方加起来有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他们生育子女属于哪种情形?
答:根据《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三孩或三孩以上再生育情形。他们再婚后只能共同生育一个健康子女。
10. 再婚夫妻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再婚后他们已生育一个子女,还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吗?
答:可以。根据《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1.夫妻生了一对双胞胎还能再生育吗?
答:不能。
1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继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4.在校学生生育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还需要原户籍所在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吗?
答:不需要。
15.女军人和在校学生在网上能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吗?
答:不能,因为不到现场看不到证明材料,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里也无信息。《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规定,女军人和在校学生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具体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16.在校学生生育怎么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答:夫妻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或者男方为外地户籍的,在女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夫妻一方为在校学生、另一方北京常住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男方为北京在校学生、女方为外地户籍的,只能在外地办理或在北京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17.女军人和在校学生能办理再生育登记确认码?
答:女军人可以,在校学生不行。
18.夫妻中国公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已经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在外国定居还能申请三孩吗?
答:不能。因为中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根据公安部《关于有关国籍认定问题的复函》(公境外<1997>839号)文件规定,此孩仍按中国公民管理。
19.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20.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1)依法进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夫妻享受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体检、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避孕药具、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孕产妇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产后访视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具体咨询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或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健科。
(2)根据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等。
二、婚假、产假、生育节育等相关规定
21.《条例》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解释: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不包含节假日;增加的假期7天同等国家规定的婚假,也不包含节假日)
22.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3月24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
23.《条例》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解释:“生育奖励假”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能转给女方。)
2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5.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
答: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6.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假是多少天?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7.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多长时间进行哺乳?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要求安排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8.哺乳期的女职工婴儿年龄是多大?
答: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9.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30.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取宫内节育器,可以休假吗?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和优待
3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次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生育第二个子女出生之日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可交回发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
32.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北京市现行规定,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如何办理《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叁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夫妻一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33.新《条例》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答: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4.2015年12月31日前第一胎出生的双胞胎可享受哪些奖励待遇?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条例》第十九条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35.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次生育子女的如何规定?
答:享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6.《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年老时一次性奖励费什么时候发放?由谁发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发放。
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人才、职介中心出具的个人存档卡、退休证(或无业证明);《光荣证》丢失的,也可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及工资条(人事或财务部门)。
37.《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政府对其父母有多少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答: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卫生计生委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8.北京市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政府对其家庭有多少特别扶助金支持?
答: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为每人每月590元、7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具体申请流程请咨询家庭户口所在街道或居委会。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解释
39.京区在校学生生育,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在校学生生育的,根据国科大学生管理规定、《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1)国科大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国科大和研究所共同管理服务的原则。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由国科大负责;各研究所(台、站等)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由各研究所负责。
(2)在校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为保证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在怀孕、生育期间建议办理休学手续。
(4)已怀孕新生建议暂缓入学,按要求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
(5)女学生生育,按照北京市规定,根据夫妻双方户籍情况到相应地方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具体参考解答第16条)
(6)在校学生确实需要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国科大集中教学期间的学生,由国科大负责办理;各研究所的学生,由各研究所办理。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办理离校手续后,研究所或国科大不负责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40.关于博士后生育的问题,有哪些说明?
答:博士后生育,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具体生育登记服务办理要求以北京市计生部门规定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文件精神, 博士后生育子女休产假等同于职工,可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和各单位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奖励。
41.关于独生子女奶补的问题解释
答:参照关于北京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牛奶价格调整后对职工独生子女给予补贴的通知》([86]京计生委字49号)文件,职工两周岁以内领证独生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多胞胎的子女)均享受补贴。补贴到满两周岁为止。补贴标准为每个领证独生子女每月补贴肆元。多胞胎按孩子数补。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同。
《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所以建议,今后单位职工独生子女奶粉补贴取消。
42.关于职工子女托儿费补助的问题解释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并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85号),第七条婴幼儿补贴标准: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建议如下:
(1)职工子女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必须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双胞胎二个均享受。
(2)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以及职工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新《条例》出生的子女,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前提是本单位内统一一致就可以。
43.关于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的问题解释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并参照《中国科学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人字〔1996〕323号),其中规定,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子女统筹医疗。建议如下:
(1)职工子女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必须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双胞胎二个均享受。
(2)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以及职工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新《条例》出生的子女,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人事部门牵头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前提是本单位内统一一致就可以。
44.关于女职工生育奖励假再延长一至三个月的说明
答:新《条例》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增加的一至三个月,是否降低其工资,《条例》未作说明,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决定。
45.职工生育产假、陪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托补、医疗统筹补由单位什么部门办理?
答:凡是《条例》规定的,涉及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方面的,由单位计生办负责解释;相关经费的发放,建议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牵头、计生部门配合,简化流程,方便职工,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落实。
46.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如何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答:根据《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双方均为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可在一方现居住地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办理程序和要求:
(1)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2)再生育登记服务。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及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并盖章。
47.女职工怀孕在哪里办《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在管辖地(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建档案必须由孕妇本人在怀孕6周后(按末次月经第一天算),携带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血/尿/b超妊娠检查结果;
(3)双方户口本原件(包括个人页和户口本凯发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官网入口首页)、集体户口携带本人页原件、凯发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官网入口首页和个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加盖单位红章(注明建母子档案使用和有效期);
(4)双方均为外地户籍者除以上材料外携带女方暂住证原件。
48.职工给出生的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一小”医保卡)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给新生儿办理“一小”医保卡的问题,根据北京市社保规定,家长必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年度医保的参保;2018年规定,上户口超过90日以后的北京市户籍儿童可随时新参保,但三个月以后保险才能生效。办理地点:小孩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中心)。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凯发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官网入口首页和小孩户口页复印件);北京银行借记卡(小孩名字开户),借记卡内存入1000元;一寸纸质证件照等。缴费标准:2018年缴费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