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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通知 

  科发规字201745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主动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研究所管理制度,加强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我院2008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46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17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引导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园等,以下统称研究所。我院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特殊领域除外),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致力于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根据研究所特色及科研优势,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类机构进行分类改革,确立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定位,集中力量开展高质量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科学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层次科技人才; 

  (五)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六)加强知识传播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产业化,提供有效和中高端科技供给,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 

  (八)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的权责,制定研究所章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依法遵规行使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九)依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落实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为四类机构、院非法人研究单元等新型创新单元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撑服务; 

  (十)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研究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咨询、学术评议与学术监督功能。 

  第五条 研究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第二章 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研究所所长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副所长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所长担任。 

  第七条 研究所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或10年。对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八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内部推选、竞争性选拔和交流提任等方式。其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战略视野开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善于把握研究所发展方向,善于领导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促进重大成果产出; 

  (三)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依法治所和民主决策的意识较强; 

  (四)具有副所级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九条 研究所所长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考核不合格、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工作需要应当免去现职等,经中国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所长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请求,经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研究所所长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总体部署以及研究所章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并组织高质量完成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和决策,制定实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四)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五)作为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决策部署、推动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腐败工作; 

  (六)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落实职代会的重要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七)推进所务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创新文化; 

  (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牢记共产党员第一身份,认真履行为党工作第一职责。 

  第十一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所长助理、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对外合作、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等事项; 

  (四)决定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六)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七)研究落实职代会的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八)审议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研究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年度述职述责述廉制度、年度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研究所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政策负责核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薪酬,并报中国科学院备案后执行。中国科学院根据研究所的综合考核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研究所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激励。 

  第十四条 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所,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所长一般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推荐,理事会提出建议,中国科学院按程序任免。 

  第三章 党的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领导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 党委在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创新发展。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三)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队伍建设。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务中层领导人员拟聘人员;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注重从科研一线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有机结合;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 

  (六)领导部署、推动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惩治腐败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八)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的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三)了解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具有副所级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九条 研究所党委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按管理单元建立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从党员领导人员中选举产生,其工作绩效应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总支)。研究生党员可单独组建党支部。为执行临时科研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组建的团队、组织或机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应根据人员编制和经费体量,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研究员选举、所务会议审议确定,所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奖励推荐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四)对研究所科技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五)指导开展学术交流; 

  (六)对研究所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没有成立学风道德专门机构的研究所,由学术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承担所务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每年应召开年度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职代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设常设主席团,其成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常设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战略研究与规划 

  第三十条 建立持续开展战略研究的机制。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前瞻分析世界科技发展态势,研究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学前瞻、技术预见和相关学科发展史研究,开展竞争态势和核心竞争力分析研究,开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国际重要热点问题研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战略研讨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战略研讨。建立年度战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学科领域前沿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建立战略研究信息管理与交流制度,定期向中国科学院报送战略研究成果。推荐与支持科技专家参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战略研究及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为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期为515年,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环境分析、发展目标、领域方向、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等。 

  发展规划应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相衔接,服从全院整体科技布局,紧紧围绕研究所定位,发挥研究所建制化优势,瞄准重大科技产出,制定改革举措,明确重大突破路线图,前瞻部署重点培育方向,避免科技布局分散、同质化、碎片化。 

  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或职代会意见,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由所务会议审议,报中国科学院审批,纳入中国科学院规划体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应以规划为依据,每5年与院签订任务书,并围绕规划任务书组织科研活动,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建立规划及任务书制定、执行、评估与调整机制。根据中国科学院总体发展要求,在评估基础上,经院审批,动态调整规划及任务书。 

  第七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研究所发展规划指导下,确定本单位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以产出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重大示范转化工程为导向,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行科研活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科技专家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领域方向设置应符合解决关系我国当前和长远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需要,适应本学科发展趋势,在新兴、交叉学科方向上加强前瞻部署。适时调整相对老化的学科,动态优化领域方向。 

  第三十六条 结合研究所定位,围绕国家规划和科技计划,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围绕中国科学院战略重点,承担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领域前沿项目,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持续发展能力。承担地方和企业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三十七条 自主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团队等科技创新单元,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加强研究所之间,与大学、部门、地方和企业及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的联合合作,共建创新团队、研究单元、研发中心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 坚持按创新发展需求、创新绩效和不同性质科技创新规律,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研究所可调控资源要围绕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配置,向优秀青年人才和创新平台建设倾斜。 

  第三十九条 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完善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加强项目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与保密管理,依法调整项目预算,严格科研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与大学、其他科研机构、地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科技合作管理机制,明晰合作中的责权利关系,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交流。 

  第四十一条 结合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研究所科技创新需求,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与外交工作大局,按照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吸纳科技创新资源,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积极探索研究所国际化发展,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提高在国际科技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 科学规划与建设研究所各类基础设施和支撑平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节约能耗,保证建设和使用质量,持续发挥建设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研仪器设备,注重现有资源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注重仪器自主创新。加强共建共享,建立开放运行制度,提高运行效率。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推进科研管理与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系统和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平台。按照服务创新、服务决策的原则,建立研究所文献情报服务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主办的科技期刊,不断提升科技期刊学术和出版质量。 

  第四十四条 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建立研究所向社会公众定期开放制度(特殊领域除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制度体系。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支撑和管理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不断向社会输送创新创业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核心骨干和骨干人才的作用。结合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完善人才流动和智力共享机制,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 研究所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 

  研究所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依法依规做好合同管理。实施多元化聘期制度。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管理等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所应根据各类科技活动的不同要求和中国科学院对各类岗位宏观结构比例要求,按科技、支撑、管理三类进行岗位分类管理。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由研究所自主确定。建立符合研究所自身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研究所自主建立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鼓励创新创造、适应发展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特聘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制。 

  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制度,落实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奖励政策。 

  第五十条 研究所应重视在科研项目中聘用青年科技人才担任主要研究骨干。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金,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主开展领域前沿探索。选派优秀科技与管理骨干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大学学习与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制定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注重有潜质青年人才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研究所应围绕职责定位和规划实施,通过国家和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凝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各类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支持与保障,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学科交叉与科技合作。 

  第五十二条 研究所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按照科教融合要求,切实加强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及管理;发挥教育培养与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将教育工作纳入研究所考核体系。 

  第五十三条 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和支持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参与科技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教书育人、顾问咨询、学术评价、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十四条 规范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离岗创业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为职工建立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有利于提升研究所综合调控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费管理办法。从预算、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七条 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根据资产规模,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单位资产。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资产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预算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真实、合理编制,必须全面反映收支内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研究所财务状况。 

  第五十九条 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各类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条 建立内部财务监管、审计监督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 

  第六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二条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非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具有使用权、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及资产处置的建议权。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研究所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名称、名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创新价值,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研究所自主行使。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代会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重大无形资产处置的决策机制。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五条 按照鼓励创造、加强转化、重视保护、创新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六十七条 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效益分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者、转化者的权益,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有效传播。 

  第十一章 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按照服务创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加强研究所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建立公文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和归档等环节管理制度和公文收发的登记和督办制度。设立印章专管人员,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设立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建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保证重要科技活动和管理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十一条 按照全面、准确、适度、及时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度,形成畅通的信息宣传机制,有效开展信息宣传工作。加强网站、新媒体等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十二条 建立所务公开制度。重大政策和规章制定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发布前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发布时要让全体职工及时了解。推进电子政务,为所务公开提供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七十三条 建立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保密、网络信息安全、科研安全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预防和控制失泄密事件和相关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四条 研究所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二章 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五条 研究所应按照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科技创新单元、支撑部门、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六条 建立科技创新单元评价制度。定期对内设科技创新单元和创新团队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布局调整、重点支持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 建立支撑与管理部门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支撑与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调整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研究所应接受中国科学院的评价,接受有关部门对相关科技创新单元的评价,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对评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七十九条 引导科技人员牢固树立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坚持从支撑国家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和认知科学规律出发,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将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 

  第八十条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鼓励理性质疑,优化创新生态,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敢于创新、勇于创新的自信心,增强竞争合作发展意识,树立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构建激励创新、诚实守信、和谐奋进的创新文化。 

  第八十一条 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学伦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研究活动中产生的资料、成果负有保管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研究所应当为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科研项目审核审批等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设立科研道德组织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严肃处理科学不端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执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研究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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