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旨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和人才优势,通过开展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成果共享、标准创制、构建专利池、市场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联合创新,解决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技术短板,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密协作、互利共赢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以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带动作用。
第三条 按照“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创新引领、产业协同”的原则,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聚焦重点特色产业园区与细分产业重点环节,统筹建设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充分集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源要素,进一步提升前沿技术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对一区多园产业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 统筹布局
第四条 产业领域。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聚焦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环节,在以下细分技术领域布局建设创新平台: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底层开源软件和核心算法平台、新一代操作系统研发应用平台、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创新应用平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测试及创新应用平台、重点行业大数据开放应用平台、自动驾驶技术开源开放与测试应用平台、导航与位置运营服务平台、量子通信研发应用平台等。
(二)生物健康。聚焦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成果转化、研发生产、注册上市、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平台、医药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研发生产服务平台,以及推进临床科研成果转化的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
(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围绕机器人、精密机床、无人机、增材制造(3d打印)、微纳制造、柔性制造、轨道交通、商用航天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自动化工业设计与仿真服务平台、工业机器人核心部件研发应用平台、精密机床高端数控系统、无人机共性技术及应用平台、商用航天关键技术与核心组件研发商用化平台、增材制造材料设备和工艺研发平台、微纳制造研发应用平台等。
(四)新材料。围绕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等前沿材料领域,重点支持建设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产业化促进平台、石墨烯技术研发与应用平台、纳米材料联合创新与应用平台、柔性显示材料研发与产业化平台等。
(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聚焦清洁能源、先进储能、能源互联网、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建设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开发与应用平台、智慧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大气污染预警与智能防控平台等。
(六)其他领域。围绕生物农业育种、现代园艺、科技服务等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需求,重点支持建设技术研发测试和应用推广平台等。
第五条 建设主体。充分整合在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资源,重点支持以下创新主体牵头建设创新平台:
(一)领军企业。支持中关村示范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颠覆性技术,开展研发攻关、成果应用推广、行业标准创制、高价值专利池建设等;建立共研共享机制,支持领军企业最大限度地开放整合数据和行业资源,支持高校院所的专家、科研人员与上下游企业深度参与平台研发与成果推广,进一步完善创新链和产业链,全面构建融合创新产业生态。
(二)高水平研究机构。支持高校院所联合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组建实体方式建设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集聚国内外顶尖专家、研究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围绕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集中开展前沿技术研发、成果熟化、工程化研发和应用转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效路径,强化科技研发对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研究型医院。支持在京研究型医院联合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建设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深入开展产学研医创新合作,探索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价值发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首都医疗创新资源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六条 空间布局。根据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产业定位,支持各分园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主动谋划建设创新平台,形成支撑分园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体系和功能载体。充分发挥非中心城区、津冀地区的资源禀赋,支持创新平台整合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生产制造与研发设计相匹配的产业协同布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创新源动力。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建设内容
第七条 创新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实体组建。牵头建设单位应为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领军企业、国家级高水平研究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建有一流学科的高校、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具有显著创新优势的主体。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平台实行董事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筹措等机制。
(二)技术先进。能够在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等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能够形成一批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核心专利、新工艺等标志性成果,弥补产业发展短板。应具备软硬件设施、实验场地、科学仪器设备、中试车间、检验检测设备等专用设施,能够开展高水平研发,提供高端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三)资源整合。牵头建设主体能够整合相关领域技术、人才、服务等资源要素,能够有效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应已整合上下游企业或服务企业30家以上,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应已整合上下游企业或服务企业10家以上。
(四)人才团队。由院士、知名专家、技术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等顶尖人才牵头建设,具备高水平研发团队、工程化专业技术服务团队等,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投资能力和创新产出。总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须一年内新建成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建设期内创新目标明确,有具体的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阶段发展目标可测量、可考核。
第八条 创新平台的建设内容:
(一)推进前沿颠覆性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攻克和转化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推动底层技术开发、颠覆性技术挖掘与培育,鼓励建设数据库、专家库、材料库、基因库、资源库等基础支撑库,强化技术持续供给能力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中关村示范区当年平均水平,且应逐年提高。
(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引入中小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推动研发设施开放、数据共享、技术转化、技术培训、供需对接等上下游合作,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圈,提升产业链整体创新效能。引领和带动的中小企业数量逐年扩大,带动的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5%。
(三)提供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小试中试、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成为链接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工程化生产与商业化应用的共性技术平台,降低上下游企业研发成本,提升研发效率。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次。
(四)集聚和培育高端人才。吸引一批引领学科发展新方向的战略科学家、领军科技人才、国际一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共同攻关和人才培育。联合知名高校院所,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围绕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五)优化产业生态。积极举办和承办国际性论坛、项目对接会、展览、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活动,对接海外知名高校、全球领军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专家派驻等国际研发合作,提供行业研究、创新大赛等创新服务。
(六)服务分园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围绕分园特色产业共性技术需求,为分园创新主体提供技术对接等服务,支持重大前沿技术在分园转化,提升分园技术创新能力。围绕津冀重点合作地区产业技术需求,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津冀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申报建设项目。对已纳入创新平台支持体系的建设单位,按照《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9〕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额度。第一年,按照不超过生产线建设、设备及材料购置、房屋租赁、空间改造、人员费用、试验外协、合作研发、信息系统建设、贷款利息、展览展示、产业对接服务等平台建设和运营总投资额(平台涉及的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计入总投资额,但不参与资金支持)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对上一年度平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择优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根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联动支持体系。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所在分园对创新平台在建设空间、房租、研发、土地、人才、资金等方面发展需求,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构建产业生态。对创新平台在创新大赛、科技论坛、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研究等方面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服务,给予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分园受理与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分园管委会提出创新平台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已开展工作基础、进度安排、核心团队、资金投入等申请材料。各分园管委会负责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择优向中关村管委会进行推荐。
(二)专家论证。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在建设意义和必要性、实施基础、人才团队、创新能力、产业整合服务能力、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予以评估,形成是否支持建设的论证意见。
(三)纳入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体系。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创新平台,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平台,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体系。
(四)签订协议。中关村管委会与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周期内重大技术突破、发明专利、创制标准、整合或服务上下游企业数量、投资规模、产值等建设目标。
(五)建设项目征集。具体要求以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流程和项目管理,按照《若干措施》及《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创新平台应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及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事项包括研发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定期对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带动性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考核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建设单位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依法解除协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平台资格,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