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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促进重大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化,统筹推进一区十六园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力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与重点领域。支持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展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重大前沿技术产品示范应用,建设产学研用融合的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和硬科技孵化器,引育世界级顶尖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重点金融机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内集聚发展,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二、支持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中关村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开展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共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中关村企业和高水平研究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和人才优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设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产业上下游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优化产业创新生态,重点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四、支持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建设。支持中关村企业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聚焦硬科技创新,集成科研设备、技能人才、创业投资等资源,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硬科技孵化器,为技术驱动型创业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按照不超过孵化器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五、支持重大前沿技术产品示范应用。面向2022年冬奥会、城市副中心建设、新机场建设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支持中关村企业开展重大前沿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示范应用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经国家及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监管机构、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运营;支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境外证券交易、外资投资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七、支持世界级顶尖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支持世界级顶尖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入驻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

  八、支持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支持国际领军创新型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支持国际一流研发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研发和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园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九、支持重点特色园区集聚创新资源。围绕中关村各分园产业发展定位和创新功能布局,支持重点特色园区建设,引导创新要素资源集聚,提升分园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空间承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对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个特色园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房屋租赁费用30%、非中心城区特色园区不超过5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十、申报与支持方式。本措施第二至四条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申报,每年具体申报项目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第五至九条主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定向支持方式。第二条、第三条支持措施中,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和创新平台,可适当提高支持额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最高支持额度可达3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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