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同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不定期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及我市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动态、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
第四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天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技创新基地认定与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评估以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等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等可放宽年龄)。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同时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区和科技园区、行业协会(学会)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经市科技局培训的财务专家;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经专家本人在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市科技局公示等程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进一步推进开放创新,大力鼓励外地或外籍专家以个人自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将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审核并公示后入库。为更好地满足评审活动要求,市科技局在按照第七条专家入库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特邀方式邀请专家入库。
当年度获得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在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公示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在库专家可随时登录信息系统在线更新本人信息。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确认。
第十条 在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重新登录确认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一)被列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
(三)开除公职或党籍;
(四)学术失范。
以上情况除第(一)条外,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由信息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紧密结合的项目,选取一定比例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相关评审活动: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4.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5.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6.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通过多种途径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评审能力、评审质量、公正性、责任性等,相关评价结果将作为我市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画像”机制。基于大数据,从科研项目、论文专著、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科研诚信等多维度对入库专家“画像”,为专家遴选提供科学、客观的辅助支持。
第十六条 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在库专家不得将科技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我市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力、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记录、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国家及其他省市,特别是京冀地区,共享科技专家。我市其他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照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