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主要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强化我省与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国合基地是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引领和示范带动相关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国合基地按照“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形式,分别认定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并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和建设专项,印发关于国合基地申报认定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主动谋划、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并组织填写《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六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建议,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并综合考虑建设数量、产业和技术领域总体布局,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在国家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与我省建立的国外友好省州开展合作;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申请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八条国合基地认定各参与主体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科研失信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授予“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创新园”“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科技联合研究中心”“河北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或“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国际创新园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创新园是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企业主导建设的科技产业基地(园区)由该企业进行申请;
2.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
3.研发力量比较集中、雄厚,具有国际合作研发、国外智力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能力和条件;
4.设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完整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
5.与国外政府机构、知名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园区内单位承担过两项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6.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第十一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具有高水平研发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重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或省重点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2.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前沿性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国际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冀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有能力拓展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合作伙伴关系;
4.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我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与国外相关科技园区、知名科技研发或服务机构建有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对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指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相关行业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或以产学研结合模式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能够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
2.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同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重;
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引进国外专业人才,成功实施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共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确定全省国合基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产业布局,明确我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对国合基地进行认定,建立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提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和信息;
4.鼓励国合基地与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结合,加强对国合基地的持续支持;
5.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6.优先推荐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国合基地认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合基地的申报工作;
2.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及时掌握国合基地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国合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3.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基地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指导国合基地完成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基地的建设相衔接,丰富和充实国合基地的内涵,为国合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5.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
2.主动持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3.积极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的过程管理,以及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和评估;
4.支持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5.真实客观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出现的关键问题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鼓励各国合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建设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家国合基地称号的单位,不再重复认定,纳入省级国合基地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主要以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年度考核材料的方式进行。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估机构依据国合基地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评议、分档,作为省科技厅支持国合基地建设和周期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国合基地的评估依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国合基地建设专项设置优先给予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将给予警示并通报,责令整改,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国合基地依托建设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通报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视情况组织建立国合基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组织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建设国合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合基地建设局面。
第二十五条对与港澳台开展合作的各类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企业,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认定的授予“冀*(地区)**(技术领域)合作创新园”“冀*(地区)**(技术领域)联合研究中心”“冀*(地区)技术转移中心”或“冀*(地区)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外〔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