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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院体协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体育协会,简称为:北京分院体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北京分院的领导下,由北京分院所属各事业单位和各单项体育运动分会组成,对北京分院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体育工作具有管理与指导职能的群众体育组织,业务受中国科学院体育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健身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紧紧围绕我院“3h”工程建设内容和目标,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和科研环境,为北京分院各单位科技创新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分院群众工作处。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统一组织、协调北京分院各单位的职工体育工作。坚持以基层群体组织建设为重点,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和北京分院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运动分会开展工作,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品牌活动和赛事为重点,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动员、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充分发挥职工体育骨干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中的作用,为职工群众健身提供科学有效的公共服务,提高广大职工群众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1.研究制定北京分院全民健身和职工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倡导和支持职工群众参加科学的体育锻炼,引导职工群众提高参与健身的意识和自觉性,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指导和推动北京分院各单位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和强身健体活动。 

  3.丰富全民健身活动供给,广泛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普及面广的全民健身活动,重点普及推广我院职工体育一行一品项目,指导各单位打造一所一品项目。 

  4.负责组织北京分院各项职工体育竞赛。积极组织代表队参加全院性职工体育比赛,加强与其他分院的职工体育比赛和工作交流,展示北京分院职工良好的精神面貌。 

  5.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讲座、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丰富职工群众的体育锻炼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强身健体水平。加强宣传报道和经验总结,积极探索新机制、新形式、新途径,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向纵深发展。 

  6.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院体育协会规定的有关申报制度,负责北京分院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职工体育骨干的培养、申请报批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高水平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 

  7.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职工体质测定工作,依托体质监测数据库,完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体系。 

  8.及时向各单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我院有关职工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单位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北京分院各单位、各单项体育运动分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即为本协会理事单位。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和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实行年会制。理事由理事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变更时,可由理事单位自行变更,并报本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主席办公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4.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的职责 

  1. 聘请本协会名誉主席。 

  2.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 批准理事单位。 

  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5. 审定本协会财务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6. 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和使用: 

  1.院行政拨款。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相关合法收入。 

  4.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北京分院职工体育工作和设施建设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理事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在清理完各项善后工作后终止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于本协会主席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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